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 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須有債務人明示或法律規 定始得成立。本件聲請不符前揭之規定,故不得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