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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精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住臺北縣

            樓

      丁○○  住臺北縣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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