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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宏春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維辰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一、債務人維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維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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