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譜威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峰 代 理 人 劉姿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洛克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