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設臺北縣、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貳佰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 緣相對人禾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 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7年8月8日,面額為800萬元之債務 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7年10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未獲清償,現僅就部份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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