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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十八.二五請求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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