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十八.二五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