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十八.二五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