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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上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012,220 元與附表中請求金額新臺幣700,000 元不符)及其利息起算日。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甲○○而非聲請人乙○○,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本票權利人之依據。又查,系爭本票並無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簽名,請釋明對之請求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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