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20%請求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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