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7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門儀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原名:門儀屏)已於民國96年9 月1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