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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活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乙○○ 住臺北縣

      甲○○  住宜蘭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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