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活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臺北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住臺北縣
甲○○ 住宜蘭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