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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