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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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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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