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鄧恆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欣立內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維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XA3358471 、票號XA3358483 、票號XA3358488 、票號XA83358484、票號XA3358490 、票號XC1897136 、票號XC1897155 、票號XC1897182 、票號XC1897152 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民國98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