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8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8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威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0888號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001 │630,000元 │97年11月25日│CN0000000 │├──┼───────────┼──────┼─────┤│002 │556,500元 │97年12月25日│CN0000000 │├──┼───────────┼──────┼─────┤│003 │262,500元 │98年2月18日 │CN0000000 │├──┼───────────┼──────┼─────┤│004 │630,000元 │98年5月20日 │C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