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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債務確認協議書第一條內容與聲請狀請求標的內容不符),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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