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