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翔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名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8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二、債務人名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債務人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四、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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