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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號7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8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所請求之相對人為公司或為個人?若為公司,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個人,請提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如何計算? 三、請補正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四、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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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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