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B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乙○○個人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陳報狀所載之個別債務人部份,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2,220 元與其附表所列之15,770元、111,400 元、75,760元及119,290 元等4筆加總之總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