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甲○○、樓
- 被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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