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即債權人
- 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 即債務人
- 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