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治淀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