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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住同上

      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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