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戊○○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 被告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同上 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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