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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遠昇創意傳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支票均係遠昇創意傳媒事業有限公司、甲○○所簽發,乙○○○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乙○○○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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