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