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信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