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