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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8年9 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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