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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0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友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鈕華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鈕」華國際有限公司抑或「紐」華國際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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