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7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7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益麗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A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8年8 月1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