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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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