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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5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5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4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6555號)
  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07,568 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
  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
  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
  十六年一月十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2,
  988 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八年七月十日當期應繳日起
  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
  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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