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7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德盛京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DW0000000 、DW0000000 之甲○○背書資料,若甲○○未於其上背書,則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