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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鉅登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直的音樂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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