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2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己○○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