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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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