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喜足天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