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喜足天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