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陽數位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001 │600,000 │300,000元 │93年9月1日 │││├─────┼──────┤│││300,000元 │93年12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