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陽數位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8293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001 │600,000 │300,000元 │93年9月1日 │││├─────┼──────┤│││300,000元 │93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