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即債權人
- 己○○
- 即債權人
- 樓
- 即債權人
- 庚○○
- 即債權人
- 丁○○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乙○○
- 即債權人
- 上五人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寶總部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號4樓
-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