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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宇勁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恆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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