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威洋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