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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若未約定,依法定利率5%計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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