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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律翎企業有限公司達豐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7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律翎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豐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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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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