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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溢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受款人為恆昌企業社,非本件之聲請人)。 二、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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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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