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溢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受款人為恆昌企業社,非本件之聲請人)。 二、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