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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溢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受款人為恆昌企業社,非本件之聲請人)。

二、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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