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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7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7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新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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