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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7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甲○○,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該公司及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為甲○○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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