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翎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