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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寶總部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原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中請求金額之記載與附表不符;另,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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