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寶總部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原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中請求金額之記載與附表不符;另,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