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7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己○○
- 即債權人
- 戊○○
- 即債權人
- 丁○○
- 即債權人
- 乙○○
- 即債權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盛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