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楓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NOETKR.
甲○PANNEE.
一、債務人乙○(NOETKRATHOK KRAIRAT)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PANNEE KRITKHON)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