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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3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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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3360 號 │├──┬──────┬──────┬─────────┬─────┤│編號│發 票 日 │起 息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98年2月6日 │98年2月7日 │200,000元 │YG0000000 │├──┼──────┼──────┼─────────┼─────┤│002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4日 │27,000元│YG0000000 │├──┼──────┼──────┼─────────┼─────┤│003 │98年3月8日 │98年3月9日 │200,000元 │YG0000000 │├──┼──────┼──────┼─────────┼─────┤│004 │98年3月11日 │98年3月12日 │27,000元│YG0000000 │├──┼──────┼──────┼─────────┼─────┤│005 │98年3月29日 │98年3月30日 │150,000元 │YG0000000 │├──┼──────┼──────┼─────────┼─────┤│006 │98年4月21日 │98年4月22日 │300,000元 │YG0000000 │├──┼──────┼──────┼─────────┼─────┤│007 │98年5月13日 │98年5月14日 │300,000元 │YG0000000 │├──┼──────┼──────┼─────────┼─────┤│008 │98年6月12日 │98年6月13日 │300,000元 │YG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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