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6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吉美國際經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海聯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債務人海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