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正確請求之金額,該裁定於98年2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